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
议事规则的通知
芜政〔202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20年8月24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和中央“六稳”要求,推动高质量发展,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行为,有效履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资委)职能,规范市投资委的工作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理使用政府资金,提高投资收益,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投资委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市投资委实行委员制,主任委员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各位副市长(含挂职)和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投促中心和市建投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为委员,市审计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市投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市投资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调整,需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投资委办公室印发通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投资委工作职责
(一)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并批准市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
(三)根据市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管理有关规定,审议并批准企业组建、对外投资、股权变更和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
(四)审议并批准基金设立,根据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或新成立基金约定的需市投资委审议批准的事项;
(五)审议并批准单户单笔担保额度3000万元以上的担保事项;
(六)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投资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投资委议事规则、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市投资委会议的筹备工作,督促抓好市投资委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负责抽取若干名专家组建项目评审组;
(四)负责组织产业投资项目专家和行业部门评审评分工作;
(五)市投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论证制度
(一)产业投资事项。
1. 投资主体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技术、市场、财务、法律等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必要的防范和应对措施,有关投资事项材料提交市投资委办公室,其中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自行确定拟投资主体,其他载体单位提请市级投资项目由市投资委办公室确定拟投资主体。
2. 市属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开展投资风险评估,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 市投资委办公室要组织专家、行业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多维度的论证,提升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最大可能控制投资风险。
4. 提交市投资委会议审议的投资项目须经市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监管部门、专家和行业部门四个环节并联评分,由市投资委办公室统一汇总,为市投资委会议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二)其他事项。
市发改委牵头开展市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审核或论证。市属国有企业监管部门牵头开展企业组建、股权变更、重大资产处置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核或论证。
第七条 决策制度
(一)市投资委会议原则上1个月召开一次,或根据主任委员要求及时召开。会议议题的上报提交均需在本级依法履行完决策程序,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市投资委办公室审核。
(二)市投资委办公室将拟上会议题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主任委员审查后报主任委员审定。审议议题及相关资料由市投资委办公室提前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审阅。
(三)市投资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出席。参会委员(委托人)需达到市投资委组成人员数的2/3及以上视为有效会议。
(四)市投资委会议采取集体研讨,与会人员需积极参与讨论,集体研讨后对议定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每个议题赞成票数需达到参会委员人数3/4及以上为通过,市投资委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五)市投资委会议审议决策事项的纪要,由市投资委办公室负责草拟,经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报市投资委主任委员签发,由市投资委办公室印发。各责任单位和部门按照会议纪要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投后监管制度
(一)投资主体依法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建立投后管理制度。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机构监管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投资项目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报告市投资委,并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
(二)投资主体和监管部门已按照规定职责和权限履职尽责后,出现偏差失误乃至错误导致投资损失的,凡符合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关管理权限予以尽职免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市投资委会议内容原则上不公开,所有议题的材料在会议结束后由市投资委办公室统一收回。
第十条 产业投资项目评分细则等配套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24日印发的《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芜政〔2017〕18号)同时废止。
皖公网安备 34020702000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