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点触发早期监测预警系统”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3 17:19信息来源: 芜湖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一、项目编号:WH01CG2022FW7333(政府采购任务书编号:FS34020120221518号)

二、项目名称:芜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点触发早期监测预警系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培源路1号软件大厦5号楼7楼

被投诉人1:安徽讯飞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666号A5楼23-24层

被投诉人2: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九华中路178号

被投诉人3: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4号27楼2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1:采购人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给国家带来税收损失 63.98万元,情节严重,应中止本项目的采购。

依据和理由:采购文件没有明确是委托技术开发,故采购人与预中标人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协议,构成对采购需求做出实质性改变,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行为属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而积极希望或追求这一危害结果,应视为偷税行为,而帮助偷税则视同偷税行为。

投诉事项 2: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针对我公司质疑函的回复避重就轻,并没有直接回复我公司所质疑事项,也没有给出任何合理性解释及说明。

依据和理由:我公司提出6项质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告知我公司得分明细,公开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牌型号等,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我公司的质疑答复内容避重就轻。并没有明确进行答复,也没有提出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 3:在质疑期(收到质疑函后)依旧进行合同签订,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且所公示的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有对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变更、遗漏。

依据和理由:(1)本项目2022年10月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期间我公司联系代理告知我公司得分情况,并已传达质疑意向,10月9日却下发中标通知书,10月12日我公司提交质疑函,10月14日合同公告已经签订,10月19日系统针对我公司质疑函进行答复;(2)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我公司在质疑期内明确提交了质疑函,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未完成质疑事项调查,就进行了合同公告,明显是无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同签订,强行推进项目进度,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3)我公司在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已经提交质疑函,不属于无正当理由,合同签订按照相关法规应该暂停签订;(4)招标文件约定了采购合同,而公示合同却为技术开发(委托)服务合同,其中序号1-37、序号82-193为技术开发内容,税率为0%,针对该部分招标文件并未约定及说明,严重影响了我公司对本项目的报价策略,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5)公示的合同未按照项目规定体现品牌型号,属于合同不完整,未按规定拟定采购合同的违法违规行为;(6)维护报价费未在合同中载明,属于对采购需求重要条款的遗漏。

投诉事项 4:中标供应商所投硬件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

依据和理由:(1)本项目所公示的合同并未公开安徽讯飞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所投硬件产品品牌型号,根据中标供应商以往项目合同,结合两个项目均有硬件产品,我公司参照合肥市人工智能医疗服务平台项目(一期)-合肥市传染病防控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系统合同中的品牌型号(打印机:东芝DP-2829A、交换机:RG-S5760C-24GT88XS-X、服务器:宁畅R420 G30、流调手持终端深圳成为P80多功能工业平板)合理推断中标供应商使用相同品牌型号产品参与本项目。我公司查询到深圳成为P80多功能工业平板并不具备3C等证书。(2)根据质疑回复,首选中标单位投标硬件产品均为国产,对于不满足采购需求的相关参数已在评审时按负偏离进行相应扣分处理。结合中标供应商上得分畸高来看,我公司认为其虚假应标。请核查相关证书(3C证书、节能证书、进网许可证)的真实性,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公示所投产品品牌型号及相关证书以供查证。

投诉事项 5:我公司得分情况与实际偏离较多,严重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

依据和理由:(1)根据质疑回复,我公司得分74.65分,排名2,结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设定,我公司得分不应低至如此,请依法核查(商务、技术打分明细);(2)本次我公司提供的软件着作权及对应第三方测试报告均证明我公司所投产品满足招标要求,因此关于软件着作权部分的分值我公司认为不应丢分。

投诉事项 6:我公司主观得分存在评审不客观、不公正的情况。

    依据和理由:(1)我公司报价、参数、人员、技术资料及信用标等客观分扣8.5分,技术方案描述等主观内容我公司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从各方面进行了全面、完整、深刻、有针对性的应答。结合我公司74.65分的最终得分,我公司主观分不应该扣16.85分。综上,我公司认为主观评分过低,有失公正,请复核畸高畸低的差异评分,并对其打分出具合理说明。

投诉事项 7:中标供应商首选业绩的三个项目中,大东区智慧健康体系建设项目不应计业绩得分,应扣 3 分。

    依据和理由:(1)根据公开的大东区智慧健康体系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其建设内容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合同中须包含疾病类监测预警、疾病类监测上报、公共卫生类应急指挥、流行病调查、公共卫生类数据抽取和挖掘两个或两个以上模块);(2)大东区智慧健康体系建设项目中标方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根据公开的大东区智慧健康体系建设项目合同关于合同及转让的相关约定,本项目未明确允许分包,如果是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将该合同分包给安徽讯飞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责涉嫌非法转包,因此安徽讯飞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该项目业绩无效,不应给予认定。

(二)投诉人诉求

请求1:鉴于采购人与预中标人所签合同已给国家带来税收损失63.98万元,情节严重,应中止该项目的采购及合同履行。

请求2:请相关部门针对我公司质疑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给予明确合理答复。

请求3:请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公示其所投产品品牌型号,本次所公示合同不符合流程和相关规定。

请求4:请检查复核安徽讯飞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投标硬件产品相关证书(技术资料、3C 证书、节能证书、进网许可证)及投标参数的真实性;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公示品牌型号,以供核实。

请求5:请检查复核在评标过程中我公司客观分是否存在偏差或者计算汇总错误问题,若有,请重新评分;若无,请告知打分明细。并检查复核中标供应商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有效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其维护服务报价的合理性,若无,请给予废标处理,本次招标做流标处理。

请求6:请复核畸高畸低的差异评分,并对其打分出具合理说明。

请求7:中标供应商首选中标单位业绩的三个项目中,大东区智慧健康体系建设项目不应计业绩得分,应扣 3 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3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2、4、5、6、7不成立,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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