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体中心主体育场跑道翻新项目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保定长城合成橡胶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光明路5号
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在2019年3月27日参与由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奥体中心主体育场跑道翻新”项目(项目编号:WH01CG2019HW3932,以下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业绩加分材料即北京理工大学中关村校区东操场改造项目合同扫描件,合同金额为297.66万元整。
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及北京理工大学回函,均显示北京理工大学中关村校区东操场改造项目合同实际金额为197.66万元。
上述事实有采购信息公告、你公司投标文件、网站截图、往来函件等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北京理工大学中关村校区东操场改造项目合同金额经过了修改,为虚假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27205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 计人民币13602.5元。罚款缴入芜湖市财政局账户。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前往银行缴纳罚款。若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8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财政厅或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芜湖市财政局
2019年8月9日
皖公网安备 34020702000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