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8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30 11:10信息来源: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阅读次数:编辑:行政审批科 字体:【  
(单位名称)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归集表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许可类别 许可内容
1 安徽三益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2022]140号 普通 《安徽三益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15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审批意见的函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结合市环科所评估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天门工业园10、12栋。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管秘〔2022〕112号,项目代码:2203 -340264-04 -01-353334)。主要建设内容:依托租赁厂房,建设喷塑房、电泳生产线、发黑生产线等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600万件车身结构件、30万件汽车底盘件、120万件新能源汽车电池包、400万件车身制动系统。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项目焊接烟尘采用移动式焊接净化器处理;电泳线、喷塑房封闭设置,喷塑粉尘经脉冲布袋回收装置+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喷塑固化废气与电泳及固化废气经喷淋塔+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天然气燃烧机采用低氮燃烧器。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天然气燃烧废气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电泳漆渣、废活性炭、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应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范措施。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 芜湖仅一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2022]143号 普通 《芜湖仅一新材料有限公司仅一新材料年产5G滤波器及汽车轻量化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结合市环科所评估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万春东路南侧。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管秘〔2021〕17号,项目代码:2104 -340264-04-01-843268)根据企业有关说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三局和经济贸易发展局意见,一期项目投资10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一期项目占地面积11000m2,建设6栋生产车间,设置机加工中心、清洗线、熔化炉、保温炉、压铸机、机器人研磨设备等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等。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芜湖仅一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铸造产能情况说明的函》,本项目租赁芜湖仅一机械有限公司3台0.8吨/小时敞口倾倒式燃气熔化炉,不属于新增铸造产能。项目建成后,年产200万套5G滤波器腔体、200万套5G屏蔽罩、500万套汽车零部件、1000万套笔记本电脑轻量化部件。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项目熔化废气采用负压集气罩收集+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压铸脱模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熔化、压铸脱模、保温炉等工序废气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GB39726-2020)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脱模废水、含切削液废水、清洗废水、研磨废水、车间保洁废水、循环冷却水外排水等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其中交通干线侧执行4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机油、废包装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应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范措施。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 芜湖永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2022]145号 普通 《芜湖永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套汽车注塑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5号天门工业园9号厂房(租赁芜湖桥北工业园区天门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厂房),项目总投资10970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管秘〔2022〕192号,项目代码:2205 -340264-04-01-695584)。主要建设内容为:设置注塑机、破碎机等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2000万套汽车注塑件。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项目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破碎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废活性炭、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 芜湖瑞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芜环行审[2022]146号 普通 《芜湖瑞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文具配件及五金配件表面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芜湖瑞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文具配件及五金配件表面处理项目位于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电镀产业园区4号楼4楼西侧。该公司2018年批准的表面处理加工项目(芜环评审〔2018〕286号)至今未建,不再实施,建设内容调整为本次评价内容。本项目总投资1700万元,经湾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发改备〔2021〕254号,项目代码:2107-340221-04-05 -557329)。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厂房(建筑面积1394.48平方米),新建1条环形挂镀线(铜、珍珠镍、冲击镍、铬、银、仿金、玫瑰金)、1条代铬(锡、钴合金)滚镀线、1条镀锌滚镀线共3条电镀加工线及配套环保设施等。设计年加工1亿只金属笔夹、1亿只钢丝笔夹、2500万只笔尖(折合镀铜6万平方米、镀镍5万平方米、镀铬6万平方米、镀金6万平方米),年加工3亿只金属笔夹、2500万只笔尖(折合镀锡钴合金8万平方米),年加工5000万只其他配件(折合镀锌3万平方米)。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工艺废气应收集治理。氯化氢、氰化氢、铬酸雾废气采用全封闭罩+槽边侧吸抽风+封闭罩顶部抽风收集+喷淋塔处理;电泳天然气燃烧机安装低氮燃烧器,固化炉内天然气燃烧产生的烟气和烘干废气一起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氯化氢、氰化氢、铬酸雾污染物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表6相应标准;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规定。固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其他工业炉窑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经治理后达标排放,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满足自行监测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集中收集、分质处理、中水回用”的原则建设厂区内排水、污水收集系统,车间地面须实行干湿区分离,各类废水采用明管收集,分类分质排到电镀产业园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项目产能应与电镀产业园污水处理站建设投运进度相匹配,满足污水处理要求,确保园区内生产废水全部收集处理。本项目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50%。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处理后,进入开发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原芜湖县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槽渣、废滤芯、废活性炭化学品废包装材料等属危险废物的,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应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化学品库、危废库、排污管道、车间废水收集池等重点防渗区须做好防腐防渗措施。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请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 芜湖元禧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2]147号 普通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元禧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池壳体及车架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1-340207-04-05-452365)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11000万元,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开发区方正路68号扩建新能源汽车电池壳体及车架组件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生产厂房,购置机加工设备、焊接机器人、双柱升降压盘涂胶机、无气喷涂机等生产设备。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海智博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6 安徽科维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2]148号 普通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安徽科维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汽车内饰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3-340207-04-05-844715)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11000万元,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开发区龙腾路59号建设汽车内饰件生产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租赁现有厂房,购置注塑机、高压成型机等生产设备。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海智博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7 天马(芜湖)微电子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2]149号 普通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天马(芜湖)微电子有限公司新型显示模组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7-340207-04-05-186755)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800000万元,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开发区二坝园区西二路12-06号建设新型显示模组生产线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模组厂房、仓库、办公楼等总建筑面积约600100㎡,购置刀轮切割机、偏光片贴附机、OCA贴合机等生产设备。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湖北君邦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8 无为市海融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芜环行审[2022]150号 普通 《无为市海融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芜湖港无为高沟公用码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108-340200-04-01-174151)收悉。项目位于安徽无为市高沟镇长江北岸,建设内容为3个5000吨级通用散杂货泊位,包括码头平台,变电所平台、引桥、生产辅助建筑物及土建配套工程等。码头年设计吞吐量为600万吨,使用岸线长度420m。经审查,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根据评审意见、评估意见、分局意见和无为市政府拆迁承诺等相关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施本项目。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相关大气污染治理措施要求。施工期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场界监控浓度限值。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运营期码头泊位采用封闭措施,设置抑尘措施,减少无组织颗粒物排放。运营期项目产生的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施工期船舶舱底油污水、生活污水、维修产生的含油污水不得直排长江,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交由相关接收处理单位;运营期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码头初期雨水、车辆冲洗废水及地面冲洗水经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标准后用于码头洒水抑尘。船舶生活污水、码头生活污水及船舶含油污水经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后,输送至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加强对靠泊码头的船舶进行管理,除航行安全需要外禁止在码头区域鸣笛。运营期码头区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a类标准,后方陆域厂界执行3类标准;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加强施工船舶以及运营期到港船舶的管理,生活垃圾、施工废弃材料等需统一收集、妥善处置,不得散落河道。
(五)加强事故风险防范。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配备围油栏及附属设备、收油机、油拖网、吸油毡、回收废油储存装置等溢油应急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及器材;制定溢油应急预案,与区域溢油事故应急体系建立及时的响应机制;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船员和全体人员的环保意识;制定一整套严格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章制度。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本项目在完成相关环境拆迁前提下方可投入生产。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生态环境减缓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并落实。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总量控制在我局核定范围内。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请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9 芜湖轶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2022]151号 普通 《低烟无卤配线器材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109-340203-04-01-555444)收悉。建设单位拟于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河路与九华南路交叉口实施低烟无卤配线器材,建设内容为年产PCABS低烟无卤1000吨,纳米复合墙板约2500吨。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施本项目。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落实施工建设期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无组织管控要求。
项目PCABS低烟无卤生产线产生的挤出废气中非甲烷总经、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苯乙烯外排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排放限值。
纳米复合墙板生产线产生的配料粉尘、混料粉尘、挤出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经、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排放限值。
厂界非甲烷总经、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相关排放限值。厂界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排放限值。厂界苯乙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排放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经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控制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生活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4类排放限值。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危险废物(废油墨包装瓶、废活性炭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等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生态环境减缓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并落实。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总量控制在我局核定范围内。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0 芜湖三山港口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2022]152号 普通 《芜湖三山港口有限责任公司码头传输系统改扩建项目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三经发〔2021〕302号,项目代码:2110-340208-04-01-119546)收悉。你公司拟于芜湖三山港口有限责任公司原址岸线范围内,进行芜湖三山港口有限责任公司码头传输系统改扩建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2条皮带廊、3座转运楼拆除重建、1条皮带线升级改造延长。泊位无变化,码头岸线长度400米,宽30米。设计年吞吐量为散货600万吨/年,件杂货100万吨/年,集装箱38万TEU/年。结合《长于芜湖港三山港区中外运码头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交规划发〔2011]536号)、分局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施本项目。
二、项目在施工期应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在营运期应优化工艺设计,工程建设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做好施工作业区的防风抑尘措施。做好施工作业区的防风抑尘措施。输送机和输送廊道密闭,卸船机下料口设置水喷淋,码头区域设置水雾炮,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标准限值,做好无组织废气管控,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对水生生态影响。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初期雨水、地面冲洗废水、船舶生活污水、陆域生活废水等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相关标准后回用于码头洒水抑尘等,不得外排。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排放标准;运营期码头东、南、北方区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西南区域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危险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舱底油污水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事故风险防范。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及时响应机制。
(六)注重生态保护工作,切实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降低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污水不得排入周边自然水体。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生态环境减缓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并落实。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总量控制在我局核定范围内。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1 芜湖乐派塑业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2022]153号 普通 《食品级容器设计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3-340203-04-01-157014)收悉。建设单位拟于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23号实施食品级容器设计加工项目,建成后达到年产食品级塑料容器4000万个和食品级日用塑料制品6000万个的生产规模。结合《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芜环责改〔2022〕95号)、分局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施本项目。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废气经处理后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特别排放限值。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生活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排放限值。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危险废物(废活性炭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等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生态环境减缓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并落实。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总量控制在我局核定范围内。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2 安徽建华创投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芜环行审[2022]154号 普通 《安徽建华创投新材料有限公司公用码头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芜发改基础〔2021〕408号,项目代码:2205-340222-04-01-388881)收悉。项目位于芜湖市繁昌区新港镇,处于长江下游黑沙洲河段右汊右岸,建设1个10000吨级的通用泊位及配套的仓储物流园,设计年吞吐量为660万吨,使用岸线长度182m。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施本项目。
二、项目在施工期应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在营运期应优化工艺设计,工程建设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按照《报告书》所列大气环境保护要求,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环保工作,落实无组织废气防控措施。废气外排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以港区边界外设置50m环境防护距离。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对水生生态影响。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港区后期雨水通过雨水切断阀切换后排入长江。初期雨水、机械、车辆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相关标准后回用于码头洒水抑尘等,不得外排。陆域职工生活污水和收集的船舶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并满足接管要求后,接入新港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船舶油污水由陆域船舶油污水收集罐收集后,定期外运至地方海事指定单位进行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排放标准;运营期码头后方区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码头区域(内河、航道一侧)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危险废物(含油抹布和手套、隔油沉淀池浮油、废机油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事故风险防范。建立溢油应急体系和制订溢油应急预案,全船人员应按《油污染应急计划》实施应急反应;加强对长江鱼类等水生生物的保护工作,制定鱼类应急救护预案;在码头前沿和船舶掉头区设置必要的助航等安全保障设施。
(六)注重生态保护工作,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在水路交界地带、道路两旁和厂区绿地进行植被恢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涉水施工避开鱼类的洄游时间,施工期间注意珍稀水生生物的保护工作;连续两年,按施工造成的生物损失进行生态补偿。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生态环境减缓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并落实。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总量控制在我局核定范围内。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3 芜湖国睿兆伏电子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2]155号 普通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国睿兆伏电子有限公司脉冲功率电子产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备案(开管秘〔2022〕202号,项目代码:2207-340264-04-01-604792)。建设单位拟投资840万元,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福路8号建设脉冲功率电子产品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依托现有厂房,新增装配线、电网回馈式老练平台、油膜喷漆净化设备及三防漆房、检测调试等生产设备以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4000套多功能雷达用电源。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波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4 芜湖光亮禽业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2]156号 普通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光亮禽业有限公司年屠宰禽类100万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立项文号:鸠发改告〔2022〕91号)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70万元,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清河路处建设年屠宰禽类100万只项目。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根据鸠江区政府《关于芜湖市华源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芜湖光亮禽业有限公司整改方案的函》(鸠政秘〔2019〕33号)及区环委会关于光亮禽业过渡搬迁调度会会议纪要,为配合加快光亮禽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妥善处理企业过渡搬迁选址工作,在你公司及芜湖大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依据区环委会关于光亮禽业过渡搬迁调度会会议纪要,该项目建设地址为搬迁过渡地址,本审批意见有效期3年。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项目废水未接入市政管网期间,不得生产。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请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5 芜湖科瑞水泥搅拌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江北分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2022]157号 普通 《芜湖科瑞水泥搅拌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江北分公司年产50万方商品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市环科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芜湖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北片区皖兴路南侧,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管秘〔2021〕205号,项目代码:2203 -340264-04-01 -844206)。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总占地面积25997.4平方米,建设商品砼搅拌楼2座、粉料筒仓12个、封闭骨料堆棚1座、办公楼1栋及实验室,设置机制砂及混凝土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产50万方商品混凝土。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芜湖科瑞水泥搅拌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0万方商品砼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的回复》和该公司有关说明,本项目为临时性项目,批复有效期截至信义玻璃集团江北建设项目建设完成。信义玻璃集团江北建设项目完成后,该集中搅拌点由芜湖科瑞水泥搅拌技术有限公司自行拆除。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项目料仓筒自带滤芯除尘设施,堆棚半封闭并设置喷淋系统,物料输送采用封闭式廊道并在转送带转折点落料处安装喷淋设施,混凝土搅拌粉尘设置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机制砂制砂、筛分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中表1、表2中限值要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项目搅拌楼清洗废水、混凝土运输车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等各类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有效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6 芜湖罗尔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芜环行审[2022]158号 普通 《芜湖罗尔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芜湖罗尔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位于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电镀产业园区1幢3#厂房。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经湾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发改备〔2021〕455号,项目代码:2111-340221-04-01-357785)。主要建设内容为:租赁芜湖罗尔科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厂房1600平方米,新建1条电镀锌镍生产线、1条磷化酸洗生产线、1条铝皮膜生产线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电镀锌镍合金1600吨(面积160000平方米)、酸洗磷化800吨(面积100000平方米)、铝皮膜800吨(面积120000平方米)。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在电镀产业园A区前处理废水处理站未建设运营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工艺废气应收集治理。氯化氢、氮氧化物、铬酸雾废气采用全密封罩+槽边侧吸风系统+密封罩顶部吸风系统收集+喷淋塔处理;燃气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硫酸雾、铬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废气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表6相应标准;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皖大气办〔2019〕5号)规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满足自行监测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集中收集、分质处理、中水回用”的原则建设厂区内排水、污水收集系统,车间地面须实行干湿区分离,各类废水采用明管收集,分类分质排到电镀产业园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项目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30%。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处理后,进入开发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原芜湖县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槽渣、废滤芯、化学品废包装材料等属危险废物的,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应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化学品库、危废库、排污管道、车间废水收集池等重点防渗区须做好防腐防渗措施。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请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7 安徽瑞锋电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芜环行审[2022]159号 普通 《安徽瑞锋电镀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安徽瑞锋电镀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位于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电镀产业园区6号楼01幢401室。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经湾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发改备〔2022〕74号,项目代码:2201-340221-04-01-733283)。主要建设内容为:租赁安徽瑞标汽摩配有限公司厂房1976.7平方米,新建1条全自动滚镀锌线、1条全自动镀锌滚镀+锌镍生产线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年电镀锌18000吨(面积240万平方米)、电镀锌镍合金2200吨(面积30万平方米)。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在电镀产业园A区前处理废水处理站未建设运营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生产设备涉废气工段须采取封闭或负压措施工艺废气应收集治理。硫酸雾、铬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废气采用全密封罩+槽边侧吸风系统+密封罩顶部吸风系统收集+喷淋塔处理;燃气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硫酸雾、铬酸雾、氮氧化物、氯化氢废气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表6相应标准;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皖大气办〔2019〕5号)规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满足自行监测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集中收集、分质处理、中水回用”的原则建设厂区内排水、污水收集系统,车间地面须实行干湿区分离,各类废水采用明管收集,分类分质排到电镀产业园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项目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30%。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处理后,进入开发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原芜湖县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槽渣、废滤芯、化学品废包装材料等属危险废物的,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应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化学品库、危废库、排污管道、车间废水收集池等重点防渗区须做好防腐防渗措施。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请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8 芜湖晖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2]160号 普通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晖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年产300套汽车零部件工装模具、200万套冲压件研发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7-340207-04-05-941939)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15000万元,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开发区(东至萤火虫电商产业园,西至万润机械公司,南至规划地块,北至方兴路)建设芜湖晖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新年产300套汽车零部件工装模具、200万套冲压件研发制造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生产车间及办公楼和研发等公辅设施面积约14500㎡,购置冲床、数控线切割、铣床等生产设备。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川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根据鸠江区政府关于本项目用地拆迁等相关文件,相关拆迁未完成前,本项目不得建成投产。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9 安徽昌靖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2022]161号 普通 《年产20万台新能源汽车内、外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110-340203-04-01-749136)收悉。建设单位于芜湖市弋江区花津南路83号6号厂房实施年产20万台新能源汽车内、外饰项目,属未批先建,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芜环责改〔2022〕96号),结合分局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实施本项目。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颗粒物、苯乙烯和非甲烷总烃经处理后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特别排放限值;二甲苯经处理后外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管控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生活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排放限值。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危险废物(废包装桶、废补漆瓶、废活性炭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等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生态环境减缓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并落实。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总量控制在我局核定范围内。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 安徽瑞迪微电子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2]162号 普通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新能源汽车IGBT模块协同创新及系统集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019-340203-39-03-022401)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30000万元,于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河路13号建设新能源汽车IGBT模块协同创新及系统集成项目。年产150万只新能源汽车IGBT模块。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芜湖和一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1 安徽创融增材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2]163号 普通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模块化设计与快速制造在汽车定改装中的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6-340203-04-02-896864)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15000万元,于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南路102号建设模块化设计与快速制造在汽车定改装中的应用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购置3D打印机、低压灌注机、雕铣机、真空注型机、数控雕铣机等设备,对汽车造型进行模块化设计,年产3D打印金属制品1万件及塑料制品16万件。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诚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2 芜湖市润秦淀粉制品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2]164号 普通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润秦大健康食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7-340203-04-01-452714)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15000万元,于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中小企业创业园24号楼1-2楼建设润秦大健康食品生产建设项目。年新增淀粉5650吨、戊聚糖160吨、小麦蛋白815吨、面筋深加工产品1220吨。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芜湖大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弋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3 芜湖中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2]165号 普通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芜湖中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集成式汽车车身件和底盘件智能柔性制造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7-340207-04-02-736733)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15261万元,于芜湖市鸠江区飞翔路19号建设集成式汽车车身件和底盘件智能柔性制造生产线项目。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诚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4 世源科技(芜湖)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2]168号 普通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世源科技(芜湖)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吨SSS—PP无纺布、500吨SMMS三抗无纺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6-340207-04-05-606917)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2400万元,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开发区富强路22号扩建年产500吨SSS—PP无纺布、500吨SMMS三抗无纺布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利用自有厂房面积约5200㎡,购置挤纺粘螺杆挤压机、收卷机等生产设备。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优环环境评估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请三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5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芜环行审(承)[2022]169号 普通 《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和《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变速箱部件及底盘结构件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7-340207-04-05-579878)收悉。建设单位拟投资约12000万元,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217号扩建变速箱部件及底盘结构件生产线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利用自有厂房面积约9545㎡,购置CNC加工中心、焊机等生产设备。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0〕7号)要求,该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现对报告表行政许可如下:
一、在你公司及安徽海智博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落实承诺书中承诺事项且项目全面落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外排的污染物须满足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即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对项目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环评结论不可行、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环评文件,我局将按程序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