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11-16 16:04信息来源: 芜湖市国资委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市属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市属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规范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工资分配、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市属企业直接管理的人员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市属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市国资委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企业纪检组织或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2天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制度,正确集中参会人员意见,最后形成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决策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参会人员审阅后,由主要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 决策作出后,市属企业应当及时根据事项管理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报备或报批程序。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经理层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和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并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为本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实施办法并制定清单,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属企业在决策作出后,要按季度报送《市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与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于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国资委和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督促市国资委加强市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对本办法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市属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要强化对国企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日常监督,并将日常监督情况报告国企党组织,督促其认真整改。对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资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国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决策相关制度和机制;

(二)决策前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等;

(三)决策过程是否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民主进行集体决策;

(四)决策后是否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决策事项,以及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决策的依据、方案、内容、措施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的要求,是否符合企业实际;

(六)作出的决策是否属于权限范围,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是否存在临时动议、擅自决定或更改决策等情况;

(八)上级要求监督检查的其他重要决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方式方法:

(一)组织座谈或个别谈话、走访或问卷调查等;

(二)查看相关资料,包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述职述廉报告、民主生活会记录、文件、合同、财务预算决算表、重要项目立项申请与批复、大额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和落实情况以及厂务公开等方面资料;

(三)开展专项审计;

(四)受理来信来访、开展信访核查;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监督检查方法。

第二十四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商驻委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由委综合法规科牵头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与执行情况报告表.docx

         关于印发《芜湖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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